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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来教育法制建设的春天――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1日 00:00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在接受采访。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在接受采访。照片由周滋麟 摄

20多年来,李连宁与《义务教育法》有着不解的情缘。因为工作岗位的几次变动,他在这部法律中扮演的角色也在发生变换:从23年前参与起草《义务教育法》,到参与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法》,推进“两基”攻坚;从2003年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到审议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草案)》,并对该法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也走过了30年,在这30年里,我国教育法制法规体系是如何构建的?如何有力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决?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

一句话结下与教育立法的不解情缘

当一个人的一生追求与国家事业的步调一致起来的时候,历史既能展示其厚重、沧桑,又能给予我们不乏细节的真实记忆。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这是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一句话,短短十八个字,却在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具有导向性的意义,也正是这句话,改变了李连宁的人生道路。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央决定转移工作重心,特别是总结文革惨痛的教训,要加强法制建设,开始着手制订一大批法律。其中,教育方面的《学位条例》就是最早起草的法律项目之一。

当时的李连宁,作为恢复高考的最早受益者,刚刚步入西南政法学院的大门。在此之前,他在广西一所中学工作并承担政治课教学。高考恢复当年,他正带着高三毕业班,白天教学生,晚上自己复习,第二天把晚上的学习成果与学生分享。“老师学生一起复习备考,一起走进考场,这是特殊历史背景的产物。”回忆起当年情景,李连宁很是感慨。

西南政法学院是文革后最早恢复的政法院校,教学条件非常简陋。李连宁到现在都记得,开学典礼是在一个废弃的游泳池里举行的,池子上面搭了一个油毛毡棚,底下就当会场。“尽管条件很艰苦,但学到了很多东西,为我们打开了一扇法学大门,认识到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不仅要搞经济建设,而且要搞法制建设。”李连宁说。

1982年毕业时,李连宁作为《学位条例》的受益者,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当时,他面临着人生抉择,一边是去恢复不久的司法部门工作,当时国家非常需要专业的法学人才;一边接到了bat365在线平台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经过短暂的权衡,他毅然选择继续读书。“原来我对自己的人生设计,是在大学当一个法学教授,如果还有一点非分之想的话,顶多当一个法学院院长,此生足矣。”只是让李连宁没想到的是,他硕士毕业时刚好是1985年,中央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作出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

这句话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让他放弃了留校任教的机会。“我感觉要是从事教育立法工作的话,能够充分发挥我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结构的优势,在教育立法领域为国家做一点事情。”在郝克明、张天保(最早参与教育立法,《学位条例》起草小组的成员)等多位同志的关心下,李连宁进入国家教委政策研究室立法处,从此开始了长达20多年、与教育立法不解的情缘。

也刚好在这20多年的时间里,《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纷纷出台。作为多部法律的参与者,李连宁见证了教育立法史上的这一重要阶段。

中国人口红利,义务教育法功不可没

《义务教育法》因其涉及千家万户,涉及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它在教育法律法规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李连宁与这部法律的关系,因为工作岗位的几次变动,角色也在发生变换:从23年前参与起草《义务教育法》,到参与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法》,推进“两基”攻坚;从2003年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到审议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草案)》,并对该法的实施进行执法检查。“我的工作总是跟着《义务教育法》走!”李连宁笑言。

《义务教育法》是李连宁参与的第一件重大的立法项目。据他回忆,当时组织领导起草工作的有何东昌、柳斌等同志,李鹏同志当时作为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教委主任向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说明,李连宁是作为具体的工作人员,起草文稿,“至今我还珍藏着起草的部分手稿”。

说起当时制定《义务教育法》的背景,李连宁回忆道,国家历来都把普及教育作为我国发展的重要决策。但是,总是提“普及教育”,并没有纳入法制轨道,普及了几十年,文革期间甚至缩短学制让大家来上学,但是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还是非常低。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面临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是:怎样使沉重的十几亿人口负担转变成巨大的人力资源?当时的考虑就是要把普及教育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义务教育,加快提高民族素质的步伐。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确定的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并没有提九年义务教育,但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其实,从当时的国力来看,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困难非常大。但中央依然下了决心,从现在来看,非常具有远见卓识,体现了优先发展教育,甚至超前发展教育的决心。”李连宁说。

李连宁说,从1985年决定起草到1986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有短短不到一年时间,《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时间很短,起草法律的经验不足,条文比较简单,只有18条。“但这部法律在我国教育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推进中国教育的法制建设具有全局性的作用,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意义非常深远。”

义务教育在法律的保障下,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变化显著,2000年,我国基本实现了“普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义务教育该怎么走的问题提到日程上来。在一年年底的教育党组务虚会上,时任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的李连宁发言时提出,“普九”以后义务教育要朝均衡方向发展,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

李连宁说,当时修改《义务教育法》的社会呼声非常大。一是投入的问题。《义务教育法》在实施的前期,政府投入应该说是不足的,更多的是靠基层、靠农民的捐资助学,才基本实现了“普九”,而且是较低水平的“普九”。随着国家财力的增长,政府应该承担起法定责任。二是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问题,如何确定政府的财政保障机制,调整原来重心偏低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三是怎样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推动素质教育。“可以说,这三个重大问题使得修改《义务教育法》显得尤为迫切。”

2003年,李连宁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提出了关于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李连宁说,在这个议案上签名的代表就有380多人,“就一份议案这么多代表签名,据人大的同志跟我讲,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当时,李连宁自己并没有当领衔人,而是由同在江苏代表团的江苏教育厅厅长王斌泰担任。那份议案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此议案的办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来就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进入了修改议程。

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由原来的18条,增至63条,义务教育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对一些重大问题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把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免费性确定下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回顾这部法的历史,李连宁说,目前我国国民人均受教育年限超过8.5年,原来沉重的人口负担,已转变为具有一定竞争力的人力资源优势,我国长时间的人口红利,《义务教育法》功不可没。

教育法制的基本框架已搭建起来

《义务教育法》之后,《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教育密切相关的法律陆续出台,迎来教育法制建设的春天。

作为参与者与见证者,李连宁说,改革开放30年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第一个是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教育法律制度,搭建起一个基本框架,这是最重要的成果。从框架来看,有一部涉及各类教育的基本法律,像《教育法》;在不同的教育领域,都有其专门的法律,比如,义务教育有《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有《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教育有《学位条例》等。

第二个是公民教育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过去大家根本不懂教育法律,现在一说到《义务教育法》,老百姓都知道。公民的教育权,实际上是公民发展权最核心的权利,一个人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会失去很多机会。正因为教育涉及公民今后一切发展的基础,所以百姓的教育法治意识越来越强。

第三个是教育执法工作越来越得到了重视。这点比起当年来讲,还是有很大进步的。另外,关于教育法制的理论研究,也开拓了一个新的领域,教育法学学科的形成、理论的研究和教育法学人才的培养,都有很大的提高。

在这30年中,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也在发生着变化。“你仔细看早期的一些条例和法律,管理的色彩很重。”管理型的法治价值趋向适应了当时的情况,但不能适应今后的发展。后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教育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有一种转变,开始体现出维权的价值取向,即发生纠纷是怎么保护权利。但是单纯的维权,实际上强调的是权利本位,并不是说这样不对,而是在一些教育纠纷的处理过程中,虽然解决了官司,却伤害了感情。

“我觉得,今后教育法制建设中,应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树立和谐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李连宁说,和谐法治要求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不仅仅是为了单纯地保护权益、制裁违法行为,而是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最终促进和谐融洽社会关系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