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信息查询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友信息的查询与使用,确保校友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广大校友的利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1、校友信息原则上仅限于校友工作使用,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泄露校友信息(特别是联系方式),对因泄露校友信息严重危害校友权益的将一律对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校内单位(学院)如因工作需要查询校友信息者,可直接与我处联系,我处将酌情提供相关信息,但原则上不提供校友联系方式,如确有需要,须报请秘书长批准。
3、校内学生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需查询校友信息者,须有充分理由,并经学院盖章,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我处将参照上述第2条执行。
4、校友如需查询其他校友信息者,我处将先报请被查询的校友同意后方予提供。
5、对于校友咨询地方校友会联系方式的,可直接告知地方校友会办公电话、邮件或秘书长联系方式。
6、在使用校友信息时,如发现信息过时或错误,应及时报与我处联络部。
本制度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校友总会秘书处
2009年3月4日